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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证据不予采信

在司法实践中,以下情形的证据通常不会得到法庭的采信:

非法获取的证据

通过侵犯隐私权的方式获取的证据,例如未经授权的监听、偷拍、偷录、窃取他人隐私等。

违反法律规定的手段获取的证据,如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篡改记录、强迫证人作证等。

通过暴力、胁迫手段取得的证据,例如强迫签订的文件、合同、承诺书等。

不符合形式要求的证据

证据未经过公证或未能提供原件,例如复印件或扫描件无法证明其真实性。

无正式出处或不具备证据效力的证据,例如某些网络下载的材料或非官方出具的文件。

电子证据不符合技术要求,如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未提供相关的数据证明、哈希校验或通过第三方公证等方式固定。

与案件无关的证据

证据与案件事实无直接关联,不能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证明力较弱的证据

传来证据,即非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其证明力通常较低。

存在瑕疵的证据

需要进行补强或说明的证据,在侦查机关作出补强或合理说明之前,法庭可能不予采信。

关联性不强的证据

证据与控方指控的事实关联性不强,无法支持控方的指控。

无法相互印证的证据

证据之间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无法相互印证。

经过分解、对比后无法相互印证的证据

证据无法指向共同的事实,无法作为定案的依据。

非法方法获取的言词证据

通过刑讯逼供、威胁等非法方法获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

重复性非法言词证据

如果被告人供述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且后续供述未能证明第一次非法取证的影响已消除,则后续供述也可能被排除。

不具备法定资格的鉴定意见

鉴定机构或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格和条件,或鉴定程序、方法有错误,或鉴定意见与证明对象没有关联等。

鉴定文书缺少签名或盖章

鉴定文书缺少必要的签名或盖章,影响其法律效力。

逾期提供的证据或未说明理由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且未说明理由,或拒不说明理由,这些证据可能不被采信。

无效证据

证人不出庭的证言、未签字或盖章的协议等,因形式上存在缺陷,不会被法庭采信。

专家意见书不符合法定证据类型

专家意见书不属于法定证据类型,或不能证明案件事实,不具备诉讼证据能力。

综上所述,法庭在审理案件时会严格审查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证据通常不会被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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