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以下事实不需要当事人举证证明:
众所周知的事实:
指那些普遍接受且不需要额外证明的事实,例如“太阳从东方升起”。
自然规律及定理:
指那些根据科学原理和定律已经确定的事实,例如“物体受到重力的作用”。
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指那些可以通过逻辑推理或法律规定从已知事实中推导出来的事实,例如“如果一个人是成年人,那么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
指那些已经经过法院审理并作出有效裁判的事实,例如“某人被判定为无罪”。
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指那些已经经过仲裁机构审理并作出有效裁决的事实,例如“某合同无效”。
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指那些已经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并确认的事实,例如“某文件的真实性”。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免证事实在原则上不需要当事人提供证据,但如果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这些事实,则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此外,对于某些特定情形,如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即使存在上述免证事实,也可能需要当事人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