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遗产公证需要准备以下资料:
当事人的身份证件:
包括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可以是派出所出具的《死亡户口注销证明》、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殡仪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逝者死亡时间的材料,如法院宣告死亡裁决书等。
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例如,《申办继承权公证亲属关系证明》等,需要由逝者生前所在单位、村委会或合作社等审查、签名、盖章确认。
其他继承人已经死亡的,应当提交其死亡证明和其全部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包括医院/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骨灰存放证、墓地证、合葬证、火化证等。
继承记名财产的,应当提交财产权属(权利)凭证原件:
例如,房屋产权证、存单、股权证明等。
被继承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应当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原件:
需要是已经公证过的遗嘱。
被继承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应当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
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的,应当提交其作出放弃继承表示的声明书:
需要是亲自到公证处作出的书面弃权声明书,或者经过公证的弃权声明书。
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
需要包含委托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内容。
监护人代理申办公证的,应当提交监护资格证明:
例如,法院指定监护人的判决书或监护权证明。
根据具体情况,可能还需要提供其他补充材料,例如,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证明、父母和子女情况证明等。建议在准备材料时,详细咨询当地公证处,以确保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