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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刑有什么

我国刑法中的附加刑包括以下几种:

罚金:

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可以是一次性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如果期满不缴纳,将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没收财产:

将犯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犯罪人参加管理国家和政治活动的权利的刑罚方法。具体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以及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以及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其执行与期限根据主刑的不同而有所区别,附加于管制时,期限与管制相等,分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3年;附加于拘役、有期徒刑时,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算,剥夺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附加于死刑、无期徒刑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驱逐出境: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这些附加刑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在附加适用时,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附加刑。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附加刑的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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