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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管辖多久作出

指定管辖的作出时间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法律规定,但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

上级法院以裁定的方式作出决定:

指定管辖是上级人民法院将一个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来受理,这个决定一般是以裁定的形式作出的。

当事人应当在三十天内举证说明具体情况:

对于因管辖权发生争议且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案件,上级法院在指定管辖时,当事人应当在三十天内举证说明具体情况。

指定管辖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且指定管辖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特殊情况下的快速决定:

在刑事案件中,如果案件情况紧急,例如涉及重大犯罪可能继续危害社会安全、证据可能灭失等情况,相关部门会尽快作出指定管辖的决定,可能在较短时间内,比如几天到十几天不等。

综上所述,指定管辖的作出时间因案件性质、紧急程度以及具体操作流程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在一般情况下,指定管辖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但在紧急情况下,可能会缩短至几天到十几天不等。

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如果面临指定管辖的情况,建议当事人及时与法院沟通,了解具体的指定管辖程序和期限,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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