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选举的差额比例至少应为 20%。具体规定如下:
直接选举:
差额比例一般应当为三分之一至一倍。例如,如果应选代表为10人,则候选人数应在13至20人之间。
间接选举:
差额比例应当达到候选名额的五分之一到二分之一。例如,如果应选代表为10人,候选人数范围应在12人(包含)至15人(包含)之间。
特殊情况:
对于委员人数较少的选举,差额人数可能会有具体的规定。例如,委员人数在3至7人的,差额人数一般为1人;委员人数在9至11人的,差额人数一般为2人。
这些规定确保了选举的公正性和代表性,通过差额选举可以更好地体现广大党员的意愿和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