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认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客观性原则:
辨认过程应保证客观性,避免任何形式的暗示或诱导,确保辨认结果不受外界因素影响。
尊重意愿原则:
应当尊重辨认人的意愿,允许其自主决定是否参与辨认,并告知其有意作假辨认的法律责任。
独立性原则:
辨认人应当独立作出判断,不受其他辨认人的影响或干扰。在必要时,辨认人应当单独进行辨认,避免相互之间的影响。
双盲性原则:
辨认主持者和辨认人都应不知道辨认对象中是否包含犯罪嫌疑人或涉案物品,以确保辨认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混杂性原则:
在辨认物品或照片时,应将辨认对象与其他物品或照片混杂在一起,避免给辨认人任何形式的提示或暗示。
法定程序原则:
辨认过程应遵循相关法律程序,如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需经检察长批准,辨认主持者不得少于2名侦查人员等。
这些原则旨在确保辨认过程的公正性、客观性和准确性,从而为侦查工作提供可靠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