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程序:
一审程序
起诉:原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法院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审查: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后,符合立案条件的,通知当事人七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庭前准备: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五日内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法院可以组织庭前会议,对案件进行调解或确定争议焦点。
开庭审理:法院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开庭审理包括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法庭调解等步骤。
宣判:同意判决的,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
二审程序 (又称上诉程序或终审程序):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在法定上诉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审理: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进行审理,可以再次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进行判决。
审判监督程序 (又称再审程序):再审:
由于法定事由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交审判监督庭审查。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再审。
其他相关程序
诉前调解:
在提起诉讼后、立案受理前,法院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将纠纷交由负责诉前调解工作的机构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展调解工作。
执行程序: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法律文书。
这些程序构成了民事诉讼的基本框架,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并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权威。建议当事人在进行民事诉讼时,充分了解并遵循相关程序,以确保自身权益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