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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用的证明有哪些

身份信息证明

身份证和户口簿是公安机关为公民发放的法定身份证件,因此无需再出具身份信息证明。

健在或死亡证明

确定公民的生存或死亡是卫生防疫部门的责任,应由其负责确定,派出所不予出具相关证明。

实际居住地证明

派出所负责户口登记,对于是否实际居住,派出所并不知情,因此不予出具证明。

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违法犯罪记录是公安机关内部掌握的情况,对个人不予出具。

居民身份证号码变更证明

身份证号码从15位升至18位后,原号码不变,需要证明是同一人的情况,已经不再需要开具此类证明。

姓名填错证明

因非公安机关原因将姓名填错,如银行存单、保险单、学校、单位等档案中姓名同音不同字,需要证明是同一人的情况,已经不再需要开具此类证明。

居民身份证丢失或损坏证明

身份证丢失或损坏需要乘机、取款、报名、考试等,需出具居民身份证明的情况,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证明,如驾驶证、护照等。

偿还能力证明

在某些情况下,偿还能力证明可能被视为无用的证据,因为法院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评估当事人的偿还能力,如收入证明、财产证明等。

亲属关系证明

亲属关系证明在某些情况下可能被视为无用的证据,因为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证明,如户口本、结婚证等。

家庭收入状况证明

家庭收入状况证明在某些情况下可能被视为无用的证据,因为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证明,如工资单、纳税证明等。

婚姻状况证明

婚姻状况证明在某些情况下可能被视为无用的证据,因为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证明,如结婚证、离婚证等。

各类证件、印章的丢失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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