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是指在 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或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或执行行为提出的不同意见。这一定义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
执行行为异议: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要求法院撤销或改正。
执行标的异议: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全部或部分主张权利,要求法院停止或变更执行。
执行异议的目的是保护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可以纠正已经生效执行文书的错误。异议应当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提出,并说明理由,提供证据。根据异议的性质和原因,执行异议可分为三类:
对执行违法行为的异议: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法。
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案外人对被执行的财产主张权利。
分配方案异议:
关于执行分配方案提出的异议。
执行异议之诉是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对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这是一种实体上正当性保障的救济方法,与执行异议不同,执行异议之诉是通过诉讼程序以判决形式作出。
综上所述,执行异议是执行过程中的一种重要制度,旨在保护当事人或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并通过不同的救济途径纠正执行过程中的错误或不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