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主要归 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级人民法院管理。
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监督本级人民法院的工作。
上级人民法院:
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确保审判权依法独立行使,不受干扰。
政法委:
各地法院有政法委负责综合协调,其人事关系由组织部管理,审判业务由上级法院指导下级法院开展工作。
综上所述,法院既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也受上级法院的管理,同时接受政法委的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