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销售和进口货物:
包括有形动产,如电子产品、生活用品、电力、热力、气体等。
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劳务:
例如工厂按照客户要求加工原材料并收取加工费,汽车维修店提供维修服务等。
销售服务:
如交通运输、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以及生活服务。
销售无形资产:
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等转让。
销售不动产:
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楼盘,个人转让二手房等。
特殊行为视同销售:
例如将货物交由他人代销、代他人销售货物、将货物从一地移送至另一地(同一县市除外)、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等。
出口应征税货物:
指在出口环节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货物,如“两高一资”货物,即高污染、高能耗和资源型货物。
增值税是对商品或服务增值部分征收的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