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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条件构成骚扰

构成骚扰的条件通常包括以下几点:

主观意图:

骚扰行为的行为人具有故意或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干扰到他人的正常生活秩序。

实际行为:

骚扰行为必须已经实际发生,并对受害人的正常生活造成了实质性的干扰或困扰。

非自愿性:

骚扰行为是在他人非自愿的情况下通过身体或语言行动进行冒犯或侮辱。

违反意愿:

骚扰行为违背了受害人的主观意愿,受害人明确表示拒绝或反感。

侵犯权益:

骚扰行为侵犯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如人身安全、隐私权、人格尊严等。

持续性或反复性:

骚扰行为可能是一次性的严重事件,也可以是长期持续的行为模式。

具体形式:

骚扰行为可以包括言语上的威胁、侮辱、诽谤、性暗示、性挑逗,或者行为上的跟踪、非法侵入私域、不合适的身体接触等。

综合以上条件,骚扰行为的判定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实际行为及其对受害人的影响,以及受害人的主观感受等因素。如果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上述条件,且被受害人明确表达出反感或厌恶,那么这种行为通常会被认定为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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