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委员的人数根据《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按会员人数确定,具体如下:
25人以下:
设主席或组织员1人。
200人以下:
设委员3至7人。
201人至1000人:
设委员7至15人。
1001人至5000人:
设委员15至21人。
5001人至10000人:
设委员21至29人。
10000人以上:
委员最多不超过37人。
此外,对于大型企事业单位的基层工会委员会,经上级工会批准,可以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人数不超过委员会人数的四分之一。女会员10人以上的应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10人的可以设女职工委员1人。
因此,具体工会委员的人数应根据实际情况和会员人数来确定,最少3人,最多37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