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常识 >

哪些属于终局裁决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属于终局裁决的情形包括:

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例如,深圳的最低工资为2360元,那么2360元乘以12个月等于28320元。如果仲裁裁决涉及这些事项且单项金额不超过这个数额,则为终局裁决。

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这类争议经过仲裁庭裁决后即行终结,一般情况下不能再进行仲裁或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但其中单项裁决数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事项,也应当适用终局裁决。

综上所述,属于终局裁决的主要是两类争议:

1. 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且金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2个月金额。

2. 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这些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一般不能再就同一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