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立法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类:
国务院:
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
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
这些部门及其下属机构有权制定部门规章。
国务院直属机构:
这些机构也有权制定部门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这些地方政府有权制定地方行政规章。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级人民政府:
这些市级政府也有权制定地方行政规章。
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这些城市的政府同样有权制定地方行政规章。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级人民政府:
在经济特区的市级政府也有立法权。
综上所述,行政立法的主体涵盖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多级国家行政机关,它们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进行行政立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