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合同,是指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本约合同的合同。预约合同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预约合同的主要特点如下:
将来性:
预约合同所约定的合同是在未来某个时间点或时间段内订立。
约束性:
预约合同一旦成立,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目的性:
预约合同的目的是确保当事人在未来能够达成一个具体的本约合同,本约合同的内容通常更为详细和全面。
违约责任: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另一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预约合同在法律上的成立和效力,通常需要满足一定的形式和内容要求,例如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应当能够确定将来所要订立合同的主体、标的等内容。此外,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具有不同的性质和法律效力,预约合同的当事人仅能请求对方订立合同,而不能依据预约的本合同内容请求对方履行。
综上所述,预约合同是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旨在确保当事人在未来能够订立一个具体的本约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