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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亲假规定600公里以上(关于带薪年休假的法律知识)

一、哪些人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

回答: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就可以享受一定时间的带薪年假。这个规定适用于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二、年休假天数是如何规定的?

回答:职工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三、未休年假的工资如何计算?

回答:根据《企业职工带薪休假实施办法》之规定,未休年休假天数工资,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该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四、当年休假遇上休息日和休假日如何计算?

回答: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五、哪些情况下,年休假不该享受?

回答:

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了寒暑假,且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比如大、中、小学校的职工;(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2、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六、职工辞职,可以要求支付未休年假工资吗?

回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而未休年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具体折算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Χ职工本人全年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七、用人单位不能安排职工休假的法律责任?

回答: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安排职工休假,应当与其协商进入下一个年度安排。既没有安排年休假,又不能与职工协商一致纳入下一年度安排的,用人单位应当主动按照日工资标准300%向职工支付年休假的补偿,否则,职工可依法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并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日工资标准的600%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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