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车主指的是 实际出资购买、使用并实际控制车辆的人。与之相对的是登记车主,即车辆的名义所有人,可能是他人以自己名义购买车辆或自己的车辆卖与他人但未过户,并未实际控制支配该车的人。
在车辆挂靠的情况下,实际车主通常被称为“挂靠者”,他们实际拥有车辆的所有权和运行支配权,同时获取运行利益。而名义车主则被称为“被挂靠者”,他们名义上是车辆的所有人,但实际上并未参与车辆的日常运营和控制。
在涉及交通事故的情况下,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可能因车辆类型和具体情况而异:
未登记过户的车辆:
肇事时车辆的所有人(即实际车主)为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
挂靠经营的车辆:
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为实际支配车辆运行或取得运行利益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包括挂靠人(实际车主)和具有监督管理义务的被挂靠单位(登记车主)。
承包租赁的车辆:
赔偿的责任主体为肇事直接侵权人(承包人、租用人)和肇事时车辆的所有人(发包人、出租人)。
这些规定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中也有所体现,明确了在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责任归属。
建议在处理涉及实际车主和登记车主的法律问题时,应综合考虑车辆购买、使用、挂靠经营或承包租赁等具体情况,以确定责任主体和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