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尊严是指 公民作为平等的人的资格和权利应该受到国家的承认和尊重,这包括与公民人身存在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人格尊严的法律表现是公民的人格权,如《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人格尊严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名誉权:
公民有权要求社会和他人对自己的人格尊严给予尊重,禁止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肖像权: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姓名权:
公民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法律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隐私权:
公民的隐私是个人生活中不想为外界所知的事,他人不得非法探听、传播公民的隐私。
荣誉权:
公民因对社会有所贡献而得到的荣誉称号、奖章、奖品、奖金等,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
这些权利共同构成了公民的人格尊严,是公民在社会中平等地位和基本尊重的体现。保护人格尊严不仅是对个人权利的尊重,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