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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税制有哪些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综合所得税制

将纳税人在一定期间内(一般为一年)各种不同来源的所得综合起来,减去法定减免和扣除项目的数额后,就其余额按累进税率计征所得税的一种课税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归属于同一纳税人的各种所得,不管其所得来源于何处,都作为一个所得总体来对待,按一套税率公式来计算纳税。

分类所得税制

将各种所得分为若干类别,对各种来源不同、性质各异的所得,分别以不同的税率计税的一种所得税课征制度。这种模式下,每种所得项目都有其特定的税率和费用减除规定。

混合所得税制(又称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

将个人的一部分所得按性质分类征税,对其他部分所得则综合起来计算一并征税。这种模式兼有综合税制与分类税制的特征,旨在兼顾税收公平与效率。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 分类所得税制,主要内容包括:

纳税义务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居民纳税人承担无限纳税义务,非居民纳税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应税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及其他所得。

税率:设置了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

建议:

综合所得税制更为公平,因为它将各种所得综合起来按统一税率征税,能够减少税收漏洞,但对纳税人申报和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要求较高。

分类所得税制操作简便,适合征管能力较弱的国家和地区,但可能导致税收不公平。

混合所得税制结合了综合税制和分类税制的优点,既能体现税收公平,又能提高征管效率,是许多国家采用的税制模式。我国可以考虑逐步向混合所得税制过渡,以更好地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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