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规定如下:
基本规定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和《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情节:量刑标准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量刑起点:
构成非法拘禁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这些规定明确了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刑罚种类及其量刑标准,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