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夫妻团聚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夫妻一方定居在香港或澳门。
2. 未满18周岁的子女可随同父母一方申请前往香港或澳门定居。
3. 申请人需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通常包括: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
申请人及子女的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
申请人及港澳关系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身份证(未满16周岁免交)、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港澳关系人的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和复印件。
公安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申请流程可能包括:
1.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到当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
2. 填写《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
3. 提交申请后,申请人及港澳关系人需接受面见和询问。
4. 审批通过后,申请人凭批准通知书办理注销户口、缴销居民身份证手续,并领取前往港澳通行证。
请注意,以上信息可能随时间和政策变化而有所不同,建议联系当地出入境管理部门获取最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