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犯是指那些行为本身具有造成某种法益损害的危险,根据刑法规定,即使尚未造成实际的损害结果,也可能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类型。在中国刑法中,危险犯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使用除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投放危险物质罪:
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放火罪:
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决水罪:
故意决水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爆炸罪:
故意使用爆炸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破坏交通工具罪:
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
破坏交通设施罪:
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使用暴力手段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生产或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生产或销售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或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危险犯的处罚原则是根据犯罪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来决定刑罚。需要注意的是,危险犯与实害犯不同,实害犯是指行为已经对法益造成了实际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