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申请破产,无论是个人还是公司,都需要遵循一定的流程和条件。以下是申请破产的基本步骤:
个人破产申请
填写申请表格
填妥《破产(表格)规则》表格3“债务人破产呈请书”和《破产(表格)规则》表格28C“资产负债状况说明书(债务人的呈请)”。
缴存费用
向破产管理署署长缴存一笔8,000元的款项,用以支付破产管理署署长(或受托人)将会招致的各项费用及开支。
宣誓
就呈请找得见证并就资产负债状况说明书宣誓。
高等法院登记处
缴付法庭费用1,045元。
就呈请取得聆讯的日期。
提交呈请书和资产负债状况说明书。
提交文件
向破产管理署署长提交呈请书的盖印副本和资产负债状况说明书的副本。
公司破产申请
提出清盘呈请
一般由债权人(如债券持有者、贷款方等)或者公司自身向香港法院提出清盘呈请。
法院委任临时清盘人
法院在收到清盘呈请后,若认为合适,会委任临时清盘人,接管公司资产、保护公司财产、调查公司财务状况等。
债权人会议
临时清盘人会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决策清盘方案、资产分配等重要事项。
资产变现与分配
清盘人会将公司的资产进行变现,如出售固定资产、收回债权等,并按照法定的优先顺序对债权人进行分配。
注意事项
对于公司破产,建议委托专业的代理机构协助办理,因为涉及复杂的法律程序。
税务部门确认商业实体没有其他未尽税务事项后,会发出“不反对撤销意见书”,这是注销香港公司的必备文件之一。
以上信息基于最新的参考资料,请以香港破产管理署的官方信息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