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海罪是指 与海外的人或机构相勾结,危害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这一罪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二条中有明确规定,根据该条款,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外,通海罪的历史背景可以追溯到清朝时期。例如,顺治十六年(1659年),郑成功率军北伐,虽然最终兵败并撤退到台湾,但清朝在局势平定后下令追查投降郑成功的人,并以“通海”罪论处。这一时期的通海案涉及众多人员,包括魏耕、祁班孙等,他们或被处死,或被流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