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具有以下特征:
从属性:
定金随着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合同的消灭而消灭。
实践性:
定金是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但只有当事人关于定金的约定,而无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担保并不能成立。只有合同当事人将定金实际交付给对方,定金才能成立。
预先支付性:
只有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前交付,才能起到担保的作用。
双重担保性:
即同时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债权。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丧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金钱担保性:
定金担保是金钱质的一种,为金钱担保。
合同债务履行担保:
定金担保限于合同债务的履行担保,合同债务以外的债务的履行,例如,因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债的履行,不适用定金担保。
主体特定性:
定金担保的设定人限于被担保的主合同的当事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担保合同债务的履行,而向定金担保的主合同债权人给付定金的,不发生定金担保的效力。
双向担保效果:
定金担保成立后,其担保效力不限于担保定金给付人履行债务,而且包括担保定金接受人履行对待给付义务。
数额限制: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交付与约定不符的处理:
交付的定金与约定的定金数额不符的,视为双方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定金罚则: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这些特征共同构成了定金的法律框架,确保了定金在合同履行中的担保作用。在实际操作中,定金的具体适用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以确保合同双方的权益得到平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