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中央机关与机构
国务院及其下属的各个部门
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直属机构,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等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如公安部管理的国家移民管理局等
国务院办事机构,如国务院研究室等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经授权可成为行政主体
地方机关与机构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县、区政府,乡镇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政府的各个组成部门,包括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及特设机构
政府部门派出的机构,如地区行政公署、街道办事处等
派出机构,如派出所、税务所等
综合执法机构
非政府组织与个人
通过法律特殊授权的企业组织,如铁路运输企业、邮政、电信等
通过法律特殊授权的事业单位
通过法律特殊授权的社会集体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如某些行业协会等
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
这些行政主体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行使国家行政权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