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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反担保合同

质权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电 话:

出质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 所:

电 话:

鉴 于:

1.甲方为借款人在贷款人处的借款向该贷款人提供保证担保;

2.乙方同意为借款人对甲方所负的全部债务以权利质押的方式向甲方提供反担保。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协商一致,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

在本合同中,下列术语具有其后的含义:

借款人:指;

贷款人:指;

《委托担保合同》:指借款人与甲方签订的贺融信担(2022)年委保字(035)号《委托担保合同》;

《保证合同》:指甲方与贷款人签订的 号《保证合同》

《借款合同》:指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借款期限:;借款利率:年%(月/‰);借款用途: ;具体以《借款合同》为准。

第二条 质押权利

乙方愿意以其持有 公司的 %的股权质押给甲方,为借款人对甲方所负的全部债务向甲方提供质押反担保。

第三条 质押反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质押反担保的范围为:

3.1 《保证合同》项下甲方保证担保的债务,即:甲方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所代借款人偿还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款项和自代偿之日起的代偿款利息、复利、罚息及其他费用、损失等;

3.2 《委托担保合同》项下借款人应向甲方支付的担保费、逾期担保费、担保费违约金、违约金、代偿款、其他损失赔偿金、追偿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等;

3.3 甲方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借款人追偿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保险)费、拍卖费、审计费、评估费等;

3.4 甲方向乙方主张反担保责任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保险)费、拍卖费、审计费、评估费等。

第四条 质押登记

本合同项下权利的质押须履行登记手续,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第五条 凭证、资料的移交

5.1 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2日内将有关权利凭证和资料交付给甲方;双方列出移交的权利凭证和资料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

5.2 若本合同项下权利的质押须履行登记、备案手续,乙方在登记、备案后2日内将权利凭证和相关资料交付给甲方;双方列出移交的权利凭证和资料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

5.3 本合同所担保的债务全部清偿,乙方的担保责任解除后,甲方将被质押的权利凭证及相关资料返还给乙方。需要办理注销手续的,甲方出具同意注销质押登记的书面证明文件,乙方凭该证明办理注销手续。

5.4 乙方是否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交付上述凭证和资料不影响甲方质权的实现,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的约定实现质权。

第六条 乙方声明与承诺

6.1 乙方在此向甲方声明:

6.1.1 乙方清楚地知道借款人的经营范围、资信情况、财务和财产状况及本次借款的实际使用用途等情况,乙方亦完全知晓、理解并接受《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委托担保合同》的全部内容;

6.1.2 为签署并履行本合同,乙方已履行完一切乙方所必须的授权、同意、批准程序;

6.1.3 乙方在反担保责任解除前向甲方提供的全部资料均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6.1.4 乙方是本合同项下被质押权利合法所有权人,乙方的所有权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争议和法律纠纷;

6.1.5 本合同项下被质押权利上未设置其他任何担保物权。

6.2 乙方承诺:

6.2.1 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本合同项下被质押权利向第三方提供担保;

6.2.2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赠与、转让、许可他人使用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被质押权利;

6.2.3 经甲方同意,乙方处分本合同项下被质押权利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提前向甲方承担担保债务或向甲方指定的第三人提存;乙方处分本合同项下被质押权利所得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该被质押权利价款与质押反担保债权之间的差额范围内补充相应的担保;

6.2.4 甲方在其认为必要的时候,有权代位追偿乙方的到期债权,由此得到的款项优先清偿乙方的反担保债务。

第七条 乙方义务

7.1 被质押权利为共有的,乙方须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将该权利用于本合同项下质押的书面材料;

7.2 如质押权利被有权机关查封、冻结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乙方应自该等事件发生之日起2日内告知甲方,并有义务告知采取查封、冻结措施的机关该权利已设置质押反担保的事实;

7.3 当被质押权利价值发生变化,以致不足以担保借款人偿还债务时,乙方应及时提供其他有效资产进行质押或抵押,直至足以担保借款人履行债务时为止;

7.4 乙方负责办理被质押权利的评估、鉴定等事宜,甲方予以配合;

7.5 承担费用

7.5.1 本合同项下被质押权利的保管、评估、鉴定、登记、备案、公证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

7.5.2 如乙方未按前条约定费用收款方的要求付清其应支付的款项,致使甲方垫付款项的,乙方应予偿还。从甲方实际垫付款项之日起,甲方有权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借款利率计收利息。

7.6 通知义务

7.6.1 出现下列事件之日起3日内,乙方须通知甲方:

A、乙方联系方式发生变更;

B、任何第三方就质押财产向乙方主张权利;

7.6.2 发生下列任一情况,乙方须提前30 日通知甲方,并如实提交有关资料。经甲方审查同意之后,乙方才能付诸实施:

A、乙方减少注册资金;

B、乙方发生破产、清算、合并、分立、改制、并购、隶属关系变更。

7.7 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甲方实现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权。

7.8 对需要办理质押登记的,乙方须无条件配合甲方办理质押权利的质押登记手续,因乙方原因未能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代偿而发生的全部损失,并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甲方义务

8.1 妥善保管被质押权利凭证;

8.2 任何第三方对被质押权利向甲方主张权利,甲方应自该等事件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乙方。

第九条 质权的实现

9.1 甲方依《保证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承担保证责任后,甲方有权处分本合同项下的被质押权利优先受偿;

9.2 借款人未履行《委托担保合同》项下约定的债务,甲方有权处分本合同项下的被质押权利优先受偿;

9.3 借款人发生清算、破产及其他足以表明借款人丧失付款能力的事件时,甲方有权提前行使质权,处分本合同项下的被质押权利,乙方不得提出异议;

9.4 甲方有权以下列方式行使质权:

9.4.1 与乙方协议以被质押权利折价抵债;

9.4.2 拍卖、转让被质押权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9.4.3 向法院起诉依法行使质押权;

9.4.4 其他行使质权的合法方式。

9.5 如甲方处分被质押权利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所担保的债务,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

9.6 如甲方处分被质押权利须乙方提供有关该被质押权利的合同、资料及其他法律文件,乙方应无条件及时提供。

第十条 合同的有效性

10.1 本合同不因《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委托担保合同》的解除而解除,不因《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委托担保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借款人因《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委托担保合同》的解除、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乙方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10.2 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义务具有连续性,不因乙方发生合并、分立、改制、并购、破产、清算、隶属关系变更等事件而受影响。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乙方违反本合同之任一条款,除赔偿甲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外,还须承担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借款总额的20%的违约金。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12.1 本合同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2.2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解除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三条 其他

13.1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3.2 如乙方名称、 法定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如电话、传真号码、电邮地址等)发生变更,而乙方未通知甲方,甲方按其变更前名称、法定住所、法定代表人和联系方式对其发出通知,即视为甲方已履行通知义务。

13.3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3.4 争议解决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如发生争议或纠纷,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乙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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