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完全收养和简单收养
完全收养:被收养人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全终止,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建立等同于父母与婚生子女的关系。
简单收养(也称为不完全收养):被收养人与生父母之间仍然保持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建立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
共同收养和单独收养
共同收养:夫妻双方共同决定并收养子女的行为。
单独收养:由单一收养人(无配偶者)进行的收养行为。
私法收养和公法收养
私法收养:公民依照民事法律规定实施的收养行为,直接发生亲属关系的改变或转移。
公法收养:国家设立的福利机构或社会慈善机构依法收留养育孤儿、弃儿,不发生法律上的亲属关系转移。
法律收养和事实收养
法律收养:依照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而成立的收养。
事实收养: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当事人以父母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但未办理收养手续的收养。
这些分类标准有助于更清晰地理解收养的不同形式及其法律效果。在实际应用中,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收养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