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型基金,又称为单位信托基金,是一种基于契约原理组织起来的代理投资行为。它由投资者(买基金的人)、管理人(发行基金的公司)和托管人(商业银行)三方作为基金的当事人,通过签订基金契约的形式发行受益凭证而设立。
契约型基金的核心在于“契约”二字,即投资者基于对基金管理人的信任,将自己的资金委托给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营运,同时成为基金的受益人,享有基金的收益权。基金的管理和资产保管则分别委托给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契约型基金的设立法律性文件是信托契约,而没有基金章程或公司董事会。
契约型基金的主要特点包括:
基于契约关系:
契约型基金的三方当事人(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之间的行为通过签订基金契约来规范。
信托性质:
契约型基金依托信托法律关系进行运作,投资者是基金的委托人,基金管理人是受托人,托管人是信托财产的名义持有人。
法律文件:
契约型基金的设立和运作依据是信托契约,该契约明确了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收益分配方式以及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无独立法人资格:
契约型基金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而是通过基金企业来规范三方当事人的行为。
契约型基金在具体运作中遵循信托原理,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投资人三方当事人的行为通过信托契约加以规范。这种基金形式在国内外均有广泛应用,尤其在英国、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等地较为普遍。
建议在选择投资基金时,了解基金的类型和法律结构是非常重要的,这有助于投资者更好地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基金的风险和收益特性。